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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6-07-06   点击:

北京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及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提升职教综合实力,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特组建北京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北京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宗旨: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职业教育提质增效。

第三条 集团的性质:集团以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商业学校共同作为牵头单位,发挥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作用,联合国内外优秀职业院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多功能、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

第四条 集团的准则:根据集团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交流合作、共同发展”,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凡是承认职教集团章程、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职教集团,成为职教集团理事会成员单位。

(二)平等原则

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三)自主原则

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自主办学与经营等不变。

(四)互利互惠原则

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集团整体优势,达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与经营的效益。

(五)自律原则

凡集团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章程和纪律。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集团目标

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全方位、多元化合作关系,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通过搭建多种合作平台,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企企对接,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资源共享、全面提升职教集团的综合实力,提高各成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强力打造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和社会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品牌,为京津冀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做出贡献。

第六条 集团任务

通过集团建设,各成员单位间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和谐共生、彼此成就、共同进步与发展,其任务主要有:

(一)建立互惠互利的共赢机制,将成员参与集团活动不仅作为对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帮助,更作为实质性获益的实践方式,以此推动更多的企业、行业组织参与集团活动,实现成员利益共享。

(二)提升集团内院校办学水平,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行业企业需求,为京津冀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持。

(三)突出企业办学主体优势,发挥行业企业在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标准、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引领指导作用。

(四)生源贯通,联合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实现中高本衔接、职业院校与对口企业人才培养对接。

(五)促进集团内院校的专业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开展对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标准设置等方面的广泛研讨和交流,实现专业与产业的有效对接。

(六)促进集团师资队伍建设,建立集团内院校的教师互聘、挂职机制,企业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专家、“能工巧匠”到学校兼职任教,学校根据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需要派遣教师挂职锻炼。

(七)集团内在招生、就业、实习实训方面实行资源优先的原则,集团内院校与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长短期结合的订单班合作,建立首都现代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基地,满足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院校为企业提供内部培训及制定培养计划。

(八)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职工岗前在岗培训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九)建立集团内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实施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集团成员企业职工的素质。

(十)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同时宣传集团成员,提高社会知名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由各单位成员组成。集团设专家指导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业务工作,其中理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由牵头单位推荐代表作候选人,经理事会表决产生,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常务理事一般由常务理事单位的骨干成员担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设一名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主要成员;

(三)研究审定集团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集团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职教集团发展的重大议案;

(三)审议通过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代表职教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三)提出秘书长及工作机构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

(四)管理集团的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的职责:

(一)经理事长授权,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向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五)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集团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商业学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四)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集团的业务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由集团成员单位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集团下设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推荐的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活动,其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

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北京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具有加入职教集团的意愿,并能够积极为职教集团工作;

(三)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职教集团申请书及单位的相关基本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处备案;

(三)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退出职教集团应以书面申请形式报秘书处,并交回理事证;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集团成员无故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各成员单位地位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二)各成员单位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集团内各种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四)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五)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有权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六)经集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以集团的名义开展、组织相关活动;

(七)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集团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并执行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二)围绕首都现代服务业发展,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调研活动,加快集团的创建与创新工作;

(三)积极地协助集团开展招生、培养、实习、就业、交流等各项活动,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提升集团品牌效应;

(四)学校成员单位要按照企业要求,培养具有较高职业道德、适应企业岗位要求的技能型人才,要为企业开展在职人员培训提供服务;企业成员单位要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教学研究及专业开发,提高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

(五)为集团争取社会各界,包括港澳及海外知名人士对集团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以此来帮助集团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牵头单位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集团成员单位的自愿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集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集团经费由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北京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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